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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医药学院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校外教学站点评估办法
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校外教学点设置与管理工作的通知》(教职成厅【2022】1号)和《教育部关于推进新时代普通高等学校学历继续教育改革的实施意见》(教职成[2022]2号)的文件精神,继续加强对校外教学站点教育教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提高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教育质量,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中央和国家关于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及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精神,紧紧围绕“健康中国”发展战略,以问题和需求为导向,以培养与基本医疗卫生制度相适应的医疗卫生队伍为目标,以评促管,以评促建,优胜劣汰。通过评估,全面提升我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校外教学点建设水平和管理水平,从而有效提高我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教学质量。
二、评估组织
(一)学校成立“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和“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教学督导组”两个专家组。
(二)学校继续教育学院作为评估的牵头部门,每年组织“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教学督导组”专家对所有校外教学站点开展一次全面评估。
(三)评估工作主要依据《湖北医药学院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校外教学点评估指标体系》展开。
(四)评估结果提交“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讨论并提出相关意见建议。
三、评估实施
(一)评估时间安排
每年开展一次。每年3月上旬由继续教育学院向各校外教学点发布评估通知,3月中下旬各校外教学点依据评估通知开展自评,提交《自评报告》及相关材料。4月由继续教育学院组织“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教学督导组”专家对所有校外教学点开展现场评估。5月上旬专家组形成初步评估意见建议,提交“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讨论并提出相关意见建议。
(二)评估工作步骤
1.听取校外教学点负责人工作汇报。
2.实地查看办公、教学、生活场所及设施。
3.查验相关教学档案。
4.校外教学点提供相关任课教师及在读学员、毕业生名单及联系方式,评估专家组随机抽取,重点对招生宣传、搭车收费、教学组织等重点环节开展电话函询。
(三)评估成绩组成
各校外教学点最终评估成绩由专家组现场评估成绩以及平时工作评估成绩组成。平时工作评估成绩由湖北医药学院继续教育学院相关科室根据各校外教学点平时工作、社会反响等予以评分。
四、结果运用
(一)评估结果为优秀的校外教学点,由继续教育学院颁发当年评估优秀证书,通报表扬。评估不合格的校外教学点限期整改,整改后评估仍不合格的取消联合办学资格,不再签订办学协议。
(二)此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在实施过程中逐步完善,其解释权归湖北医药学院继续教育学院。
附:《湖北医药学院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校外教学站点评估指标体系(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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