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成考网(www.hbckw.com)整理了:2022年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方法(节选)(教育部令第33号)的相关内容,让我们一起来看一看吧。
(2004年5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18号发布,依据2022年1月5日《教育部关于批改<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方法>的决议》批改)
第一条 为标准对国家教育考试违规行为的确认与处理,保护国家教育考试的公平、公平,保证参加国家教育考试的人员(以下简称考生)、从事和参加国家教育考试作业的人员(以下简称考试作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及相关法令、行政法规,拟定本方法。
第二条 本方法所称国家教育考试是指一般和成人高等校园招生考试、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等,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确认施行,由经同意的施行教育考试的安排承办,面向社会揭露、一致举办,其成果作为接纳学历教育学生或许获得国家供认学历、书依据的测验活动。
第三条 对参加国家教育考试的考生以及考试作业人员、其他相关人员,违背考试办理规矩和考场纪律,影响考试公平、公平行为的确认与处理,适用本方法。
第四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及当地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担任全国或许本地区国家教育考试安排作业的办理与监督。
承办国家教育考试的各级教育考试安排担任有关考试的详细施行,依据本方法,担任对考试违规行为的确认与处理。
第五条 考生不恪守考场纪律,不遵守考试作业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确认为考试违纪:
(八)用规矩以外的笔或许纸答题或许在试卷规矩以外的当地书写名字、考号或许以其他方法在答卷上符号信息的;
第七条 教育考试安排、考试作业人员在考试进程中或许在考试完毕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确认相关的考生施行了考试做弊行为:
第八条 考生及其别人员应当自觉保护考试作业场所的次序,遵守考试作业人员的办理,不得有下列打乱考试次序的行为:
考生有第六条、第七条所列考试做弊行为之一的,其所报名参加考试的各阶段、各科成果无效;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当次考试成果各科成果无效。
有下列景象之一的,能够视情节轻重,一起给予暂停参加该项考试1至3年的处理;情节特别严峻的,能够一起给予暂停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1至3年的处理:
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考生有前款严峻做弊行为的,也能够给予推迟结业时刻1至3年的处理,推迟期间考试成果无效。
第十条 考生有第八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停止其持续参加本科目考试,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果无效;考生及其别人员的行为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办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考生以做弊行为获得的考试成果并由此获得相应的书、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资历资质证书或许入学资历的,由证书颁布机关宣告证书无效,责令回收证书或许予以没收;现已被选取或许入学的,由选取校园撤销选取资历或许其学籍。
第十二条 在校学生、在职教师有下列景象之一的,教育考试安排应当通报其所在校园,由校园依据有关规矩严肃处理,直至开除学籍或许予以解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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