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成考网(www.hbckw.com)整理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内容,让我们一起来看一看吧。
第六条为实施考试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法律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试题不完整或者答案与标准答案不完全一致的,不影响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的认定。
第四条组织考试,在考试开始之前被查获,但已经非法获取考试试题、答案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扰乱考试秩序情形的,应当认定为组织考试罪既遂。
二、凭《准考证》《身份证》,按规定时间和地点参加考试。应主动接受监考员等考试工作人员按规定进行的身份验证、身体健康监测和对随身物品等进行的必要检查。
(二)导致考试推迟、取消或者启用备用试题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第二条在法律规定的考试中,如出现身体异常情况,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三)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教师资格考试、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资产评估师资格考试、医师资格考试、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注册建筑师考试、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九)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八、在考场内须保持安静,依法宣告职业禁止;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
第十三条对于实施本解释规定的行为构成的,应当综合考虑的危害程度、违法所得数额以及被告人的前科情况、认罪悔罪态度等,依法判处罚金。
(一)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研究生招生考试、公务员录用考试中组织考试的;
(二)导致考试推迟、取消或者启用备用试题的;
一、自觉服从监考员等考试工作人员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监考员等考试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不得扰乱考场及其他考试工作地点的秩序,不得危害他人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第三条具有避开或者突破考场防范的安全管理措施,获取、记录、传递、接收、存储考试试题、答案等功能的程序、工具,以及专门设计用于的程序、工具,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二款规定的器材。
(八)违法所得三十万元以上的;
(三)考试工作人员组织考试的;
(五)多次组织考试的;
前款规定的考试涉及的特殊类型招生、特殊技能测试、面试等考试,属于法律规定的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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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考试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九条以窃取、刺探、收买方法非法获取法律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又组织考试或者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分别符合刑法第二百八十二条和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规定的,以非法获取秘密罪和组织考试罪或者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数罪并罚。
第十一条设立用于实施考试的网站、通讯群组或者发布有关考试的信息,情节严重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的规定,以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组织考试罪、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非法获取秘密罪等其他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下列考试属于法律规定的考试:
四、入场后,对号入座,将《准考证》《身份证》放在桌上以便核验。《准考证》正、反两面在使用期间均不得涂改或书写。领到答题纸和试卷后,应先核对答题纸上粘贴的条形码上的姓名、准考证号与自己的姓名、准考证号是否一致。核对无误后,在指定位置和规定时间内准确、清楚地填涂姓名、准考证号等。凡漏填(涂)、错填(涂)或书写字迹不清的答题纸,影响评卷结果的,责任由考生自负。遇试卷、答题纸分发错误及试题字迹不清、重印、漏印或缺页等问题,应举手询问,在开考前报告监考员;开考后,再行报告、更换的,延误的考试时间不予延长;涉及试题内容的疑问,不得向监考员询问。
五、开考时间信号发出后方可开始答题。
七、在与题号相对应的答题区域内答题,写在草稿纸上或非题号对应的答题区域的答案一律无效。不得用规定以外的笔和纸答题,不得在答卷上做任何标记。
考场规则
三、除2B铅笔、黑色字迹的钢笔或签字笔、直尺、圆规、三角板、无封套橡皮等必需的考试用品(有特殊规定的除外)可带入考场,其他任何物品不得带入考场。
湖北成考网整理浙江成人高考考场规则:
(四)多次非法出售或者提供试题、答案的;
十、如不遵守考场规则,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有违规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确定的程序和规定严肃处理,并将记入教育考试诚信档案;涉嫌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考试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规定,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五)向三十人次以上非法出售或者提供试题、答案的;
依法宣告禁止令。可以根据情况和预防再的需要,现就办理此类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十二条对于实施本解释规定的被判处刑罚的。
(二)中央和地方公务员录用考试;
(七)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六)违法所得三十万元以上的;
第八条单位实施组织考试、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等行为的,依照本解释规定的相应定罪量刑标准,追究组织者、策划者、实施者的刑事责任。
第一条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规定的法律规定的考试,仅限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所规定的考试。
对于行为人情节较轻,确有悔罪表现,综合考虑行为人情况以及考试类型等因素,认为符合缓刑适用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以论处。
可以根据情况,(三)考试工作人员非法出售或者提供试题、答案的;不得喧哗,不得传抄答案或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不得传递文具、物品等,(四)其他依照法律由中央或者地方主管部门以及行业组织的考试。维护考试公平与秩序,不得夹带、旁窥、抄袭或有意让他人抄袭,不得交头接耳、左顾右盼、打手势、做暗号,不得吸烟,为依法惩治组织考试、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代试等,组织,应立即报告考试工作人员和监考员。不得将试卷、答卷、草稿纸损毁或带出考场。
第十条在法律规定的考试以外的其他考试中,组织,为他人组织提供器材或者其他帮助,或者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符合非法获取秘密罪、非法生产、销售、窃照专用器材罪、非法使用、窃照专用器材罪、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等构成要件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组织三十人次以上的;
第五条为实施考试行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法律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三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六、开考15分钟后不得进入考点参加当次科目考试。不得早于当科考试结束前30分钟交卷出场。交卷出场后不得再进场续考,也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或交谈。
(一)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研究生招生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等教育考试;
(七)提供器材五十件以上的;
第七条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法律规定的考试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四款的规定,以代试罪定罪处罚。
(四)组织考生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
九、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立即停笔并停止答题,在监考员依序收齐答卷、试卷、草稿纸后,根据监考员指令依次退出考场。
对于是否属于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二款规定的器材难以确定的,依据省级以上公安机关或者考试主管部门出具的报告,结合其他证据作出认定;涉及专用间谍器材、、窃照专用器材、伪基站等器材的,依照相关规定作出认定。
第十四条本解释自2024年9月4日起施行。
(一)非法出售或者提供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研究生招生考试、公务员录用考试的试题、答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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