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成考网(www.hbckw.com)整理了:海南省2022年成人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考前温馨提示的相关内容,让我们一起来看一看吧。
2.考前14天内有新冠肺炎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根据全国疫情发展情况确定)旅居史的考生,在入琼口岸按照我省疫情防控指挥部要求实施管控,需要进行14天的集中隔离,再进行7天的居家健康监测,进入考点时需提供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否则不得参加考试。
3.考前14天内有涉疫区旅居史的(国内中高风险所在地级市、区,根据全国疫情发展情况确定)考生,严格按照我省疫情防控指挥部要求实施管控,持48小时内两次(间隔24小时)核酸检测阴性证明通行。未持有核酸检测证明的,抵琼后在口岸进行核酸检测,口岸可视具体情况采取集中或居家等待结果,个人做好健康监测。考生进入考点时需提供考前48小时内两次(间隔24小时)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否则不得参加考试。
4.考前1个月内有国(境)外旅居史的考生,严格按照我省疫情防控指挥部要求实施管控,须集中隔离医学观察14天、7天居家健康监测、7天自我健康监测。“14+7+7”健康管理期间,严格按要求做核酸检测。进入考点时提供居家健康监测期间2次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和自我健康监测第七天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否则不得参加考试。
(2)考生测量体温和检查健康码合格后,方可到考场接受身份验证和安检进场。考生应摘下口罩接受身份验证。考生可领取手机专用信封,在进入考场前将所携带的手机关闭装入手机信封并写上本人姓名和座位号,安检进入考场时将信封袋交给监考员,考试结束后待监考员清点试卷无误后发回本人。
(1)考生进入考场就座后,要全程佩戴口罩,考生确因戴口罩引起严重不适,可举手申请,经监考员同意后短暂摘下口罩。如考生表示不能戴口罩,监考员需向主考报告,并由主考组织评估后决定;发热隔离考场的考生要全程佩戴口罩。
1.自觉服从监考员等考试工作人员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不得扰乱考场、考点工作秩序。如有违反考场规则和违纪、作弊等行为,将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及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将记入国家教育考试诚信档案;涉嫌违法的,由考点或教育考试机构移送当地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及有关法规进行处理。
7.开考信号发出后方可开始答题。作答选择题时,应用2B铅笔将自己选择的答案,在答题卡上对应题号的信息点涂满、涂黑,否则无效,需修改的须用橡皮擦干净后再另行作答。作答非选择题时,应在各题目对应的答题区域内,用黑色字迹笔书写答案,超出答题区域或在试卷、草稿纸上书写的答案无效。不得使用规定以外的笔和纸答题,不得在答题卡上做任何标记。不得将试卷、答题卡、草稿纸损毁或带出考场。
9.开考15分钟后,禁止迟到考生进场。不得早于当科考试结束前30分钟交卷离场。考试结束信号发出时,立即停笔,静待监考员依序收齐答题卡、试卷、草稿纸并发出指令后,考生领回手机后,方可依次退出考场。交卷离场后不得再进场续考,也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或交谈。
真诚希望各位考生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第33号令)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法规,牢固树立法律观念和诚信考试意识,切实履行考前签订的承诺书,切不可触碰法律法规的红线和底线。现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摘录如下,供考生学习。
为依法惩治组织考试作弊、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代替考试等犯罪,维护考试公平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现就办理此类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三)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国家教师资格考试、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资产评估师资格考试、医师资格考试、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注册建筑师考试、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第三条 具有避开或者突破考场防范作弊的安全管理措施,获取、记录、传递、接收、存储考试试题、答案等功能的程序、工具,以及专门设计用于作弊的程序、工具,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二款规定的“材”。
对于是否属于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二款规定的“材”难以确定的,依据省级以上公安机关或者考试主管部门出具的报告,结合其他证据作出认定;涉及专用间谍器材、、窃照专用器材、“伪基站”等器材的,依照相关规定作出认定。
对于行为人犯罪情节较轻,确有悔罪表现,综合考虑行为人替考情况以及考试类型等因素,认为符合缓刑适用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以犯罪论处。
第九条 以窃取、刺探、收买方法非法获取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试题、答案,又组织考试作弊或者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分别符合刑法第二百八十二条和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规定的,以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和组织考试作弊罪或者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数罪并罚。
第十条 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以外的其他考试中,组织作弊,为他人组织作弊提供材或者其他帮助,或者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符合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非法生产、销售、窃照专用器材罪、非法使用、窃照专用器材罪、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等犯罪构成要件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设立用于实施考试作弊的网站、通讯群组或者发布有关考试作弊的信息,情节严重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的规定,以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组织考试作弊罪、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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